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教育局《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学校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开办学生宿舍,招收寄宿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学校应当确保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将原有建筑物改建成学生宿舍楼,改建工程方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规划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 学生宿舍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廊栏板或栏杆、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1100毫米,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900毫米;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二)走廊宽度不应小于1500毫米;
(三)厕所、走道、楼梯间的照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20LX;
(四)学生宿舍楼内应设置厕所,方便学生夜间使用。
第五条 学生宿舍应当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铁栅栏门,禁止在二楼和二楼以上学生宿舍窗口安装固定式铁栅栏。
第六条 学生宿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条学生宿舍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在通道显著位置张贴人员疏散示意图,并配置应急照明设施。
第八条 学生宿舍应当安装广播系统或报警系统。
第九条 学生寝室应当集中在一幢或几幢宿舍楼内,便于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参加夜间值班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包括:行政干部、保健医生、生活老师,并在上述人员中安排专人对学生宿舍进行通宵巡查值班,至少每二小时做一次巡查记录。生活老师应当经过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学生宿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包括: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用电制度;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患病学生管理制度;
(五)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六)行政干部、保健医生、生活老师值班制度;
(七)通宵巡查制度;
(八)夜间点名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订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
(一)火灾处理预案;
(二)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三) 学生患急病处理预案;
(四)治安事件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 学校对特异体质和正在患病的住宿学生应当予以登记,并给予必要的关心。
第十四条 学生不应当携带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到学校,确因特殊需要带到学校的,应当在学校管理部门寄存,不带入学生宿舍。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期间和晚上熄灯后,学生寝室应当切断插座电源。禁止在学生宿舍包括管理人员值班室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以及电源接线板,杜绝因违章用电造成的电路超负荷。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检修学生宿舍楼内的电气设施,对已经损坏的电气设施和已经老化的电线,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七条 严禁学生将蜡烛、火柴、打火机、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吸烟。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未经老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学校。有特殊原因准许离开学校的学生,值班老师要做好其离校时间和返校时间的记录。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包括学生家长)未经校方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学生宿舍。夜间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宿舍开展安全检查,对住宿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住校学生消防演习。
第二十一条学校违反本规定,浦东新区教育局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本规定且整改不力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收寄宿生、停止开办学生宿舍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洋泾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