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力争使学校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达到浦东新区规定的比例。
第三条 准备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教学需要,批准其申请。经学校批准方能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攻读教育硕士。
第五条 教师申请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专业方向原则上与现任工作岗位相符,或符合学校发展规划。
第六条 教师在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享受与其他教师同等的福利待遇,并保留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 教师攻读学位期间,可以申请适当减少课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照顾。
第八条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必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期最少六年(上级另外工作安排的情况除外)。在服务期非经批准或上级另行安排工作离开学校的教师,则需退回培养费。
第九条 取得硕士学位证书或学历证书的教师,可以一次性获得学费的二分之一补贴,获得博士学位证书或学历证书的教师,可以一次性获得学费的三分之二补贴。获得结业证书者,补贴学费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洋泾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