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贯彻落实责任教育自主发展,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依据校团委和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团是指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其宗旨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条社团接受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批准社团成立的机构为校社团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登记和解散
第四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简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3、有具体活动项目;
4、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不少于10人);
5、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社团活动室、财物、活动等的管理制度;
7、有系统的社团发展规划,规划包括2年内社团发展的目标、规模、会员的培训目标、计划等;
8、有指导教师及其意见。
第五条社团的登记:
1、成立新社团需发起人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登记,同时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章程草案;
(2)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3)社团的指导教师意见;
(4)社团管理委员会或申请人认为须特殊说明的情况。
2、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人负责填写《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社团管理部门,一份社团自留,一份报校团委备案)。登记表经盖章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
3、社团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成立一个(设立分会的社团除外)。
4、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
第六条登记成立的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1、所有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在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重新登记注册,并报校团委备案。经登记后方可继续进行活动。注册时须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
(2)社团的变更情况;
(3)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4)社团的指导教师意见;
(5)其他认为须说明的事项。
2、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一式两份(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社团各执一份)。
3、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注册的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七条社团的解散:
1、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校社团管理委员会予以解散该社团:
(1)连续10周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2)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3)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4)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社团注册者;
(5)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2、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注销,并由其清点活动室设备。
3、社团解散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社团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各社团的最高权利机关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人数较少的社团采用社长负责制,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人数较多的社团可设相对独立分支机构采用社长—部长负责制,下设各部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社长(副社长)均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部长可由社长任命,副部长可由部长任命,并报院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社团负责人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具体领导实施较大规模的活动,向本社团会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培养社团后备力量等。
第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是学生干部的组成部分,按学生干部的条件配备并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四章社团的会员
第十二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品行端正,承认某社团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该学生社团。原则上一人只能参加一个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社团会员具有参与民主管理社团的权力和参加社团组织活动的权力。
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义务,有遵守社团章程和社团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十五条 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70%,有资格被评选社团内部优秀会员;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80%,有资格被评选校社团优秀会员;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80%,且表现积极者,经本人申报,可由该社团指导教师和社长推荐为校优秀学生(社团活动方面)。
第五章社团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社团必须制定《会员管理制度》,必须有社团活动记录簿、社团会员名册和社团会员出勤记录。
第十七条 社团必须制定《社团活动室管理制度》,维护社团活动室及其设备完好,如遇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社团必须制定《社团及会员发展规划》,有义务制定社团及会员发展目标和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接受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阶段检查。
第十九条 社团经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刻名章,名章由校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刻制,只限于校内使用,需对校外联系时,必须使用校团委印章。
第二十条 社团的指导教师:社团在发起成立时必须明确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学校的正式教职工。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顾问: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校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登记的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聘请顾问时,社团须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六章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活动以小型多样为主,每次活动有记录,每学期至少应有1次面向全校学生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出版刊物、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面向社会开展活动或聘请校外人员参加活动、举行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等,需提前二周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汇报并得到批准,社团及其成员不得以社团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活动安排在学校规定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社团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洋泾中学社团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