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三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教代会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
职 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
施、财务工作报告与其他学校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领导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校长人选的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
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议案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须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可以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3)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闭会期间可以参于学校工作的检查评价活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4)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报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2)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小组活动,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4)工会主席参加校务委员会会议和行政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
(5)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